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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宋美璐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王心
9月6日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方和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新进展:检方宣布王某文不构成犯罪,不批捕;警方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此,王某文案辩护团队成员、知名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刑事侦查终结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9月7日凌晨1点,王某文已获自由,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律师分析认为,对王某文处以15日治安拘留,表明其“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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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宣布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律师称其不会再被追究刑责
王某文是“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
王某文与报警的女子周某同为阿里巴巴员工。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在与客户就餐后,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前一天晚上有男同事单独进自己房间,但自己喝醉了,可能发生一些事情,希望查看酒店录像。
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调取酒店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当天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8月14日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9月6日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刑事侦查终结,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徐昕律师介绍,此前律师团队经反复、认真地研究,认为王某文无罪,因此反复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介绍,检察院不批捕,一般以证据不足、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不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之“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而不下“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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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治安拘留表明“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最重”
同样是在9月6日晚,在检方做出不批捕决定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于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刘昌松律师介绍,治安拘留15日是行政拘留中的顶格处罚,公安机关或认为王某文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同犯罪只有一步之遥,即治安违法中最严重的,拘留15日仿佛在说,“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最重”。
治安拘留会不会对当事人及女子的入学、就业有影响?刘昌松律师介绍,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会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对子女的就业、参军、入学等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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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文踏上回家路,刑拘监视居住天数已折抵拘留15天
徐昕律师告诉记者:“王某文因为已经刑拘(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一定的天数,依法折抵行政拘留15天,所以王某文9月7日凌晨1点已获自由,入住宾馆,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刘昌松律师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指同行政拘留程度相当的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传措施,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
刘昌松律师介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于治安拘留同刑罚中的拘役、有期徒刑在限制人身自由上有同质性,故王某文指定居所监视的期限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治安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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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某文妻子有意提起行政复议,希望不再被打扰
9月7日,王某文代理律师郑晓静告诉新京报记者,治安拘留可理解为一种折中的处理,王某文妻子有意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但表示需要等丈夫回家商量后再决定。
郑晓静称,王某文一家的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希望未来大家能稍稍宽容,不打扰他们的生活。
此前,王某文妻子李女士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多次跑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现在确定不被批捕了,是否起诉周某,我要跟他商量一下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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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王某文不批准逮捕:法律没被情绪裹挟
▲9月6日晚,济南检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王某文不批准逮捕。图/12309中国检察网
新京报评论员 王言虎 编辑 徐秋颖 实习生 韦英姿 校对 刘军
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最新进展。
9月6日深夜,济南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随后,济南公安槐荫区分局官方微博也发出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两份通报一出,再次点燃了舆论。不少网友质疑,既然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却为何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这有必要进行一定法律解释。
强制猥亵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未必一定构成犯罪,一定要批捕。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其他三种情形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为具有其他情节才可以不进行逮捕,而王某文不被批捕的原因是“不构成犯罪”,所以其行为只可能属于第一种情形。在证据链足够扎实的前提下,不作出批捕是有法律依据的。
▲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对王某文终止侦查的情况通报。图/济南槐荫公安官方微博
此事从八月初开始发酵,迄今已有近一个月时间。从最初阿里女员工单方面爆料被性侵,警方立案侦查,到两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一人批捕,一人免于刑事责任,此事一直没有离开公众视野。这既是源于公众对女性权益的关注,也是期望该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给涉案各方一个正义的说法。
王某文不被批捕的结果,应当也是办案机关在缜密侦查、掌握大量证据后作出的决定。一些人脑补办案机关可能受到了某些方面的压力,所以才对王某文“网开一面”。
这样的推测是没有依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办案的前提。鉴于此事引发了如此巨大的舆论关注,办案机关也唯有公平公正依法办案,才能经得起法律与舆论审视,避免给任何一方造成冤屈。
事实上,结合总的舆论动向来看,不少人普遍认可女当事人的说法,认为王某文犯罪坐实。所以,这次调查结果一经公布,不少网友即表示“不能接受”“不愿相信”。公众不是办案警方,基于前期掌握的信息,发出这样的质疑并非不可理解。
但警方办案讲的是法律与证据,必须秉持客观独立的办案原则,这与公众的非专业判断是两码事。当然,也希望办案机关这样的结果,能够真正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让正义不留缺角与遗憾。
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某文不被批捕之前,他的妻子多次在网络上发文,坚称自己的丈夫是被冤枉的。我们也不宜认为这种行为是在干扰办案。任何人都有在公共舆论场发声的权利,所谓“引导舆论干扰办案”也是站不住脚的。
“引导舆论”只要在法律边界内,就不是问题。警方依法办案,不会轻易被舆论干扰。对此,公众不应对王某文妻子过分苛责。
更需要反思的是,一个法律案件,本不应该沦为一场低级的猎巫,不该让无限的脑补、恶俗的花边想象,抹杀了一个案件的严肃底色。对正义的探究,应当秉持基本的边界。
现在,随着王某文不被批捕的结果作出,此案关于王某文的部分告一段落。他可以回家了。至于该案的女当事人周某是否涉嫌诽谤,此时也切忌舆论审判,一切还得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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